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4654号罪犯易会税,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佛南法知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会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佛中法知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易会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会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
2013年6月获得表扬;
2014年1月获得表扬;
2014年7月获得表扬。
已缴纳罚金11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困难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易会税确有悔改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
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会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