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14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仁操,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东街樱花广场北侧融发心园23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12.5元,退还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