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知初字第14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健龙商贸有限公司物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霞,公司总经理。
被告:曹县健龙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霞,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健龙商贸有限公司物美分公司、曹县健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在《齐鲁晚报》上公开消除影响,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