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太奇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郑振刚,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东,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市太奇培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市太奇培训学校以其与被上诉人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市太奇培训学校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市太奇培训学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济南市太奇培训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