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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曾琳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潮中法民三初字第15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曾琳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曾琳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潮中法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琳燕,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琳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2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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