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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宗碧香、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59号
案件名称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宗碧香、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宗碧香,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59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怡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碧香,经商。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金方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木,男。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被告宗碧香、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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