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覃显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昆知民初字第0242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覃显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覃显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0242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50918334-8。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显义。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覃显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