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591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
被告:黄劲。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11月5日,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