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彭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临兰刑初字第875号
案件名称彭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兰刑初字第875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个体工商户。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4)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浩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彭某与叶龙中(另案处理)生产假冒“贵人道”、“兰陵”等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销售,非法牟利。

被告人彭某负责生产加工假酒及给客户送货。

2013年9月12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在临沂市兰山区响河屯、三岗店子村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假冒的“贵人道”白酒185箱、“兰陵王”白酒6箱,货值金额共计4878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彭某在案发后及庭审中坦白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某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贵人道”白酒185箱、“兰陵王”白酒6箱,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