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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仕星与广州市白云区天街小美化妆品营销中心、南昌登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35号
案件名称阮仕星与广州市白云区天街小美化妆品营销中心、南昌登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仕星,广州市白云区天街小美化妆品营销中心,南昌登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35号原告:阮仕星,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周宁市狮城镇党校路20-1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秀路29号。

委托代理人:徐起堂,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林,东莞市中正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天街小美化妆品营销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投资人:吴秀萍。

委托代理人:何碧明,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系上述营销中心员工。

被告:南昌登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俊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建斌,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仕星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天街小美化妆品营销中心、南昌登特科技有限公司及李建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2012××××.8,名称为“无水超粘式牙齿增白贴膜”】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仕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阮仕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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