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156号罪犯刘军明,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足法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军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3日交付执行。
刑期至2015年9月22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刘军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军明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军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军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