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3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2RDUPONTNU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CARCELLEYVESPAUL,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梨花街*号*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杨凤鸣,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黄建群,女,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盐市口广场A区*楼。
法定代表人喻中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福,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贞斌,男,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对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36.4元,减半收取2168.2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