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230号原告王竹,女,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张洪华,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院3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
被告长春市春艺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2号(西广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竹与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长春市春艺图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王竹负担,其余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