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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张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钟知民初字第63号
案件名称XX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张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张xx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知民初字第6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为50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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