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知民初字第6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为50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