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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惠民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1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惠民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1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惠民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惠民县南门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堂,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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