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7964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XXX号(综合楼、厂房3)。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瑜逢,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瑜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华碧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春花书 记 员 王春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