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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清镇市文花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300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清镇市文花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文花平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30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应,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官召,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清镇市文花平价超市,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百花社区鲤鱼村凤凰栖(一期)5幢1单元(5)1层7号。

经营者:冯文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聪,系该店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镇市文花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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