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2043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伟,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澜依童年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屏里18号楼1至2层商5。
经营者:刘**。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澜依童年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