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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2、王某3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刑初342号
案件名称赵某2、王某3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某2;王某3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刑初3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2,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

辩护人李强,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潘雪晴,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3,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

辩护人杜静,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2、王某3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2及其辩护人潘雪晴、被告人王某3及其辩护人杜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某2于2015年成立并实际经营舒米勒食品厂。

自2019年起,被告人赵某2伙同被告人王某3,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注册的“大白兔”商标,购进散装大白兔奶糖后进行分包装活动,后通过微信(微信号fxnmj25)销给张某某、王某1、陈冠廷和济南永之峰商贸有限公司(转账人*娟),销售数额共计156970元。

公安机关在舒米勒食品厂内查扣了规格114g大白兔奶糖70箱、散装大白兔奶糖115箱(按照114g规格约124箱),按照最低销售单价410元计算,待销售的货值金额79540元(估值)。

其中,被告人赵某2作为老板负责进货奶糖原料、包材及销售工作;

被告人王某3作为厂长负责厂内生产管理。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2、王某3被抓获归案。

到案后,二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2、王某3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3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2、王某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2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3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2于2015年成立并实际经营舒米勒食品厂。

自2019年起,被告人赵某2伙同被告人王某3,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冠生园公司注册的“大白兔”商标,购进散装大白兔奶糖后进行分包装,后通过微信(微信号fxnmj25)销售给张某某、王某1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万余元。

公安机关在舒米勒食品厂内查扣了规格114g大白兔奶糖70箱、散装大白兔奶糖115箱(按照114g规格约124箱),按照最低销售单价410元每箱计算,待销售的货值金额为79540元。

其中,被告人赵某2作为老板负责进货奶糖原料、包材及销售工作;

被告人王某3作为厂长负责厂内生产管理。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2、王某3被抓获归案。

到案后二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2、王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3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3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家庭经济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向被告人赵某2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赵某2处扣押粉色OPPO手机一部,微信登陆账号为fxnmj25。

2、证人王某1、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2通过微信账号fxnmj25向王某1销售114g规格大白兔奶糖50箱,于2019年9月11日从王*菊处收款20200元;

通过微信账号fxnmj25向张某某销售114g规格大白兔奶糖100箱,227g规格大白兔奶糖20箱,于2019年10月25日从殷*涛处收款50770元。

3、公安机关向被告人王某3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证实从舒米勒食品厂查扣了规格114g大白兔奶糖70箱、散装大白兔奶糖115箱(按照114g规格约124箱),按照销售单价410元(参照已销售的最低单价),共计79540元。

4、冠生园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证实多个涉案商标均系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并在有效保护期限内。

5、冠生园公司出具的产品经销合同、发运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赵某2从冠生园公司处购买部分散装的正品大白兔奶糖,用于掺假。

6、冠生园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从王某1、张某某处调取的整袋大白兔奶糖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从舒米勒食品厂查扣的商标纸、内包装袋、卷膜、封箱带等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袋中的散糖既有正品大白兔奶糖,也有假冒大白兔奶糖,属于掺假。

7、证人李某某、杨某、赵某1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2系舒米勒食品厂老板,负责进货奶糖的外包装、销售等工作;

被告人赵某2系舒米勒食品厂厂长,负责管理工人和生产车间。

8、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苏0214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赵某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和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2、王某3的身份情况和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2、王某3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擅自生产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2、王某3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3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2、王某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3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可适用非监禁刑,予以考验。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赵某2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3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3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顾 斌审 判 员  李妍卿人民陪审员  张 英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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