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303号原告:吴王维,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浙江绣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橘林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景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文杰,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王维与被告上海橘林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吴王维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吴王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王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计4,480元,由原告吴王维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