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024号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亚,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清镇市时利和建材分店,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信行商住楼1-1-1-2。
经营者:孔霞。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镇市时利和建材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800元,超额预交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