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196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建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雪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治红,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治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治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治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肖娟闻人民陪审员 黄 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