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11044号原告哈尔滨纳诺医药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达村工业小区(电缆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孟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祖民,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纳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区迎宾路集中区南至滇池路与沂蒙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王吉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祖民,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东瓯工业区园区大道林浦路。
法定代表人方亨志,董事长。
被告北京康远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四环南路101号2002A(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纳诺医药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纳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远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哈尔滨纳诺医药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纳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纳诺医药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纳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纳诺医药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纳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哈尔滨纳诺医药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纳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