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知民初字第0141号原告朱少琦。
委托代理人朱清韵、邵鋆,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时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少琦与被告孙时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少琦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时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朱少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少琦撤回对被告孙时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少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