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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振汉袜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博蓝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68号
案件名称浙江振汉袜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博蓝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振汉袜业有限公司,上海博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68号原告:浙江振汉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城店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献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婷婷。

被告:上海博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崇南路6号f区0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含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振汉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博蓝服饰有限公司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振汉袜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振汉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振汉袜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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