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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与浙江海亮七大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绍知初字第46号
案件名称王浩与浙江海亮七大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浩,浙江海亮七大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知初字第46号原告:王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冰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亮七大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迪永。

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大桥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蒋信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旭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浙江海亮七大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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