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爱迪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79803U。
法定代表人:朱晓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信德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天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20374L。
法定代表人:孔海平。
被执行人:孔海平,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爱迪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信德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孔海平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信德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孔海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信德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孔海平银行存款人民币547110.73元[其中支付代理费230000元及利息损失暂计298231.23元(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6198.5元(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7491元、案件受理费3062元、保全费212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