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6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cc.)。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花世铭,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美菱低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刚,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先萍,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中科美菱低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为25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