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解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131450。
法定代表人:刘喜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业胜,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贝(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河西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贝(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诉讼期间,2014年10月31日,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康某(上海)有限公司自愿就��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康贝(上海)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00128518.1发明专利独占实施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
二、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前向康贝(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6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到以下账号:31×××74,户名:康贝(上海)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三、如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则康贝(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
四、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针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无效请求[���利无效案件编号:4w103109,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将撤回专利无效申请书原件交给康贝(上海)有限公司,由康贝(上海)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
五、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诺今后也不会以任何理由再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提供证据材料和专利无效意见等)协助任何第三方就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无效。
六、双方应对本案的案件情况以及和解金额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若任何一方违反本条之约定,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人民币)。
七、如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切实履行本协议第一条之义务,则康贝(上海)有限公司同意不再追究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前的专利侵权行为,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等)协助任何第三方就涉案专利进行专利维权,康贝(上海)有限公司今后也不再针对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如下两家经销商进行专利维权(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销商具体名称为:第一家公司:manyprofitindustriallimited(万利嘉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家公司:中山市多乐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八、康贝(上海)有限公司同意不再追究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9号案中的专利侵权法律责任,并且康贝(上海)有限公司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9号案中对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九、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康贝(���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十、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业胜和被上诉人康贝(上海)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娄俊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回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