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67号原告侯增鸿。
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上游村泾东一路欧开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晓光。
被告叶朋宝,石家庄市驰耐电器批发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增鸿诉被告上海欧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叶朋宝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欧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叶朋宝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增鸿撤回对被告上海欧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叶朋宝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侯增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