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16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立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白洋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鸣,总经理。
被告泰安市新时代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震,总经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白洋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新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