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354号之一原告:季洪波,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韵,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添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
法定代表人:李杰。
被告:东莞市嘉辉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范志钢。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洪波诉被告广州天添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辉农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洪波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洪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3915.4元,减半收取为695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季洪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