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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唯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43号
案件名称苏州唯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唯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苏州唯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华林街118号2幢806室。

法定代表人丁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石,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门路1535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杜峰。

原告苏州唯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11月13日,原告苏州唯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唯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唯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为232.5元,由原告苏州唯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件: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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