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4267号执行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宁涛,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代华峰,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宁涛、代华峰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了(2020)湘0104刑初9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略。
二、被告人宁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法院。
)三、被告人代华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法院。
)四、五、六、略。
本院(2020)湘0104刑初966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将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
2021年5月2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涛银行存款50000元;
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宁涛价值50000元的财产,上缴国库;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代华峰银行存款120000元;
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代华峰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上缴国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