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23号原告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成广。
委托代理人林鹏程,上海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肥)行业分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XXX号白玉兰环保广场16层。
负责人李刚。
被告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吴明钰。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明浩,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钾盐中心”)与被告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肥)行业分会(以下简称“钾盐(肥)分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无机盐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钾盐(肥)分会、无机盐协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两被告不服均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钾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林鹏程、被告钾盐(肥)分会、无机盐协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明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钾盐中心诉称:2009年,原告申请注册商标“CPERC”(第42类)及“钾盐与钾肥”(第16类),上述商标经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系合法有效的商标。
分别打开被告钾盐(肥)分会的网站www.jiayan.cn及被告无机盐协会的网站www.cisia.org进入网页,被告均正在使用“钾盐与钾肥”注册商标以及和“CPERC”近似的标志。
另,两被告在其会刊上也使用了“钾盐与钾肥”注册商标及和注册商标“CPERC”近似的标志。
两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及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并销毁侵权物;
2、赔偿原告合理的维权成本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000元;
3、赔偿原告侵权损失100,000元。
被告钾盐(肥)分会及无机盐协会辩称:第一,被告无机盐协会早于2002年设某并使用了“CISIA及图”商标,经该被告多年广泛使用和宣传,在国内外无机盐工业行业内极具影响力。
原告2009年12月申请注册的“CPERC”商标与被告在先使用的“CISIA及图”商标极为近似,且应用范围完全相同,原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CPERC”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被撤销,两被告使用“CISIA及图”商标不构成侵权。
第二,被告钾盐(肥)分会早已创办《钾盐与钾肥》会刊及使用“钾盐与钾肥”商标,该商标在国内外钾盐行业内极具影响力。
原告的“钾盐与钾肥”商标与被告钾盐(肥)分会在先使用的分会名称及会刊名称相同,原告于2011年10月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钾盐与钾肥”商标,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而且违反该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应作为商标使用。
第三,原告曾经是被告钾盐(肥)分会的会长单位及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原告现法定代表人也曾长期担任被告钾盐(肥)分会的会长,对于两被告在先使用“CISIA及图”商标及“钾盐与钾肥”商标早已知悉,原告注册“CPERC”商标及“钾盐与钾肥”商标恶意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应享有商标权。
综上,两被告认为,其使用“CISIA及图”商标及“钾盐与钾肥”商标均属合法,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钾盐中心于2001年7月30日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原法定代表人程忠,业务范围为钾盐、钾肥和其他钾化工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组织对外技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2002年1月,原告注册地址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魏成广。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行业分会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于2006年7月14日登记成立,原负责人为魏成广,业务范围为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技术鉴定、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2010年3月18日,经民政部同意,更名为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肥)行业分会,2010年5月李刚担任分会负责人。
被告无机盐协会为社会团体法人,于2002年11月登记成立,业务范围为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技术鉴定、专业展览、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被告钾盐(肥)分会是被告无机盐协会下属专业分会。
原告钾盐中心自2006年至2009年担任被告钾盐(肥)分会会长单位,自2009年至2011年7月担任被告钾盐(肥)分会常务理事会员单位。
原告钾盐中心法定代表人魏成广自2006年3月至2009年担任被告钾盐(肥)分会会长。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主办单位: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行业分会,网站首页网址:www.jiayan.cn,网站域名:jiayan.cn,审核通过时间:2011-12-08;
主办单位: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网站首页网址:www.cisia.org,网站域名:cisia.org,审核通过时间为2005-12-05。
”2009年12月4日,原告钾盐中心申请注册“CPERC及图”商标,201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CPERC及图”商标(见附件一),权利人为原告钾盐中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材料测试、化学服务、化学研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
该商标原告主要使用在公司网站及文件上。
2011年10月20日,原告钾盐中心申请注册“钾盐与钾肥”商标,2013年1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钾盐与钾肥”商标(见附件二),权利人为原告钾盐中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海报、书籍、说明书、报纸、期刊、新闻刊物,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
该商标原告主要使用在公司网站及简报中。
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虹口公证处根据原告钾盐中心委托代理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4年1月15日出具(2014)沪虹证经字第31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一、打开电脑,进入网络连接;
二、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jiayan.cn,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三、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分会频道”,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四、返回第二步操作所在页面,点击页面上方的“政策要闻”,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五、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市场资讯”,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六、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产业资讯”,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七、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产品库”,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八、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企业库”,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九、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核心技术库”,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专家库”,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一、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会员风采”,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二、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推荐设备库”,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三、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施用·应用”,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四、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供求信息”,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五、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会刊下载”,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六、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资料库”,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七、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在地址栏中输入“www.cisia.org””,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八、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协会要闻”,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九、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协会介绍”,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加入协会”,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一、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行业信息”,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二、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政策法规”,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三、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协会会刊”,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四、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科技前沿”,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五、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数据统计”,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六、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会展动态”,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七、结束。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共计二十五页)内容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计算机上实时操作所得原件相符,原件内容与计算机所显示的实际情况相符,原件留存于公证处。
前述页面打印件显示:1、1-15页页面左上角均使用“CISIA及图”及“钾盐与钾肥”标识,并注明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肥)行业分会主办;
2、16-25页页面上方均使用“CISIA及图”标识,标识的右方注明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中国钾盐工业》会刊(双月刊)于2007年8月创刊,主办单位为原告钾盐中心,主管单位为被告无机盐协会。
2008年第4期、2009年第2期《中国钾盐工业》刊物在介绍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行业分会时使用了“CISIA及图”标识(见附件三),主编均为原告法定代表人魏成广。
2009年7月该会刊更名为《中国钾盐》,主办单位为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行业分会,主管单位为被告无机盐协会;
2011年1月又更名为《钾盐与钾肥》(双月刊),主办单位为被告钾盐(肥)分会,主管单位为被告无机盐协会。
截止2014年6月,共发行22期,刊物封页中使用“CISIA及图”标识。
在2013年第4期刊物中注明该刊物为会员单位免费读物。
被告无机盐协会自2003年创办《中国无机盐》(双月刊)会刊,至2007年年底共发行30期。
2008年正式创刊,属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钡锶盐行业分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无机硅化物分会及被告钾盐(肥)分会等先后作为该会刊协办单位。
刊物内使用“CISIA及图”标识。
2009年第6期《中国无机盐》会刊中,对原告钾盐中心进行了专门介绍。
经比对,被告钾盐(肥)分会在其网站及会刊上使用的“钾盐与钾肥”标识与原告钾盐中心核准注册的第XXXXXXXX号“钾盐与钾肥”商标一致;
被告钾盐(肥)分会、无机盐协会在其网站及会刊上使用的“CISIA及图”标识与原告钾盐中心核准注册的第XXXXXXX号“CPERC及图”商标除英文字母字体大小及字母选择存在不同外,结构、色彩、布局均相同。
被告无机盐协会于2003年1月13日与案外人北京光彩东方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印刷合同书,制作并印刷《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画册》,该画册中大量使用“CISIA及图”标识。
2006年11月,首届中国钾盐行业节能降耗技术研讨会在上海召开,该研讨会出版的论文集中,被告钾盐(肥)分会被列为组织单位,原告钾盐中心为主办单位,论文集中使用了“CISIA及图”标识。
2007年,被告无机盐协会出版中国国际磷化工(兴发)发展高峰论坛暨中国磷化工行业年度工作会议优秀论文集;
2009年11月,被告无机盐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磷化工分会出版第三届中国国际磷化工高峰论坛暨行业年会资料汇编,其中均使用“CISIA及图”标识。
2008年7月,2008年首届世界钾盐大会在上海召开,被告无机盐协会与原告钾盐中心作为主办单位,在大会出版的论文集中,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行业分会及被告无机盐协会均使用了“CISIA及图”标识。
2011年8月16日,原告钾盐中心与案外人长联石油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关于开发加拿大特大型钾矿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在该协议首部原告钾盐中心使用了被告无机盐协会的“CISIA及图”标识。
庭审中,原告钾盐中心陈述,其第XXXXXXX号商标由案外人设某,商标释义为:该商标为椭圆形,释义为“地球”,代表在全球上从事的“钾盐工程研究中心机构”;
三个锥形释义为坚实的桩基,支撑着中国的研究机构“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牢固地镶嵌在地球上,形容企业稳定的发展;
红、黄、蓝三种颜色释义为钾盐燃烧后所释放出的彩色光芒和美好,企业发展红红火火;
三个锥形的桩基支撑的是中国的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英文缩写,C代表“中国”的英文第一个字母,P代表“钾盐”的第一个字母,E代表“工程”的第一个字母;
R代表“研究”的第一个字母,C代表“中心”的第一个字母。
2014年3月5日,被告无机盐协会向本院出具说明一份,载明:2002年在筹备成立被告无机盐协会时,筹备组领导和专家共同酝酿设某一个协会商标,经多次研讨,最终确定使用“CISIA及图”商标作为协会商标图案。
该商标设某内涵为:按照化工简单分类,分为有机化工和无机化工,无机盐产品属于无机化工类中基础化工原料范畴,商标中突出一个大写“W”表示“无机”;
基础化工原料是工业产品生产不可或缺的原材料,原材料的色彩归根结底都是由红、黄、蓝三基色最基础的颜色演变而来,因此商标以三色为基本色调,暗示无机盐产品是最基础的化工原料;
“CISIA”是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英文第一个字母的缩写(ChinaInorganicSaltsIndustryAssociation)。
2014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被告无机盐协会对第XXXXXXX号“CPERC及图”商标、第XXXXXXXX号“钾盐与钾肥”商标提出的争议。
目前上述争议仍在处理中。
本案中,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及民办非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批复、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出具的基本信息、商标注册证、(2014)沪虹证经字第31号公证书、《钾盐与钾肥》会刊、《中国无机盐》会刊、《关于开发加拿大特大型钾矿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钾盐与钾肥》简报、委托代理合同及收条、公证费发票、中国钾盐网页面截图,两被告提供的被告主体材料、宣传册及制作合同、《中国无机盐》、《中国钾盐工业》、《中国钾盐》会刊、相关论文集、ICP/IP地址/域名备案信息、劳动合同及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于2014年5月1日之前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适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案中,“CISIA及图”标识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第XXXXXXX号服务商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构成类似服务;
经比对,该标识与第XXXXXXX号商标在整体结构、图案布局、颜色组合等方面基本一致,仅在英语字母选择、字体大小等方面略有不同,构成近似。
“钾盐与钾肥”标识使用范围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经比对,该标识与第XXXXXXXX号商标相同。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首先,两被告使用的“CISIA及图”、“钾盐与钾肥”两标识,“CISIA及图”标识设某概括了被告无机盐协会的协会实质内涵,“钾盐与钾肥”作为刊物名称,表明该刊物与钾盐、钾肥这一行业领域的客观联系,且两被告开始使用上述涉案标识时间均在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涉案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不可能存在两被告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
其次,两被告长期持续使用涉案两标识,“CISIA及图”标识不但在被告无机盐协会网站、会刊及相关研讨会上使用,其下属分会被告钾盐(肥)分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磷化工分会等分会也广泛使用,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钾盐与钾肥”标识被告钾盐(肥)分会以且已编纂多期,并在其会员单位间发放,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亦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再次,原告钾盐中心自2006年至2011年7月先后担任被告钾盐(肥)分会会长单位及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参与被告钾盐(肥)分会的管理,与两被告有密切联系,且主办、参与两被告诸多活动,在原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中原告也使用了被告的“CISIA及图”标识。
综上,对两被告关于“CISIA及图”、“钾盐与钾肥”标识两被告均属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原告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由于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