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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x股份有限公司与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91号
案件名称浙江xxx股份有限公司与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xxx股份有限公司,xxx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91号原告:浙江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x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x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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