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379号 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闽北路88弄18-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凌博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周县艾黝微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达康街中断38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曲周县艾黝微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