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402号原告:江苏金莲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K,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建设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俞素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恩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区范集镇吉百盛超市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E,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新街28号。
经营者:陈玖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强,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金莲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安区范集镇吉百盛超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申请将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莲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莲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莲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