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928号原告:严永强,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北方陶瓷商城美洁卫浴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北方陶瓷商城二期A511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汪浩。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营口北方陶瓷商城美洁卫浴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严永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严永强负担;
剩余1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