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55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县辉翔炸鸡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阴县文星街道宗棠步行街30栋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RKPD416。
经营者:王忠,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辉翔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