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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413号
案件名称41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孙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41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林,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2021年6月28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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