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31-333号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总部二路17号A208-A216。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
委托代理人:冯卫东,系东莞市展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李金伟(系东莞市莞城详胜文具店经营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伟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31-333号三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每案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金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理,对于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而且,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回对李金伟的起诉。
本三案每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总计为75元。
原告每案预交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2.32元,总计7056.96元,本院退回原告人民币698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