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21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住邦购物中心,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号-1。
法定代表人韩震山。
委托代理人杨权,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贾艳丽,女,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住邦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据此人民法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应予准许,并根据原告变更后诉讼请求的索赔金额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做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