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9397号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101号启明国际大厦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幼君,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菁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