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乐知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2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微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朱某未经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授权,在乐清市柳市镇彭桥村湖滨东路2弄5号生产假冒“chnt”注册商标dz47漏电断路器。
2014年4月30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朱某的生产作坊里检查,查获标注“chnt”注册商标的dz47le2p漏电开关659只,dz47le1p漏电开关96只,dz47漏电开关1370只以及断路器、漏电开关外壳等。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漏电开关系假冒产品。
另查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号为第3849950号,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千分表;
网络通讯设备;
曝光表(照度计);
自动化仪表;
光电开关;
电器接插件;
自动定时开关;
断路器;
电器插头;
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
配电箱(电);
电涌保护器;
高低压开关板;
熔断器等。
经比对,被告人朱某在其生产加工的漏电断路器上印有的“”标识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2014年8月26日,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朱某达成赔偿协议书,由被告人朱某赔偿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朱燕章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财物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实物入库单、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鉴定书、赔偿协议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系初犯,应酌定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朱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二、扣押于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假冒产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