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安市某鞋服有限鹟、王某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1262号
案件名称南安市某鞋服有限鹟、王某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南安市某鞋服有限公司,王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126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福建南安市某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男,住南安市。

系该公司出纳。

被告人王某甲,男,住南安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志强、黄文槟,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4)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福建南安市某鞋服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惠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某乙,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阮志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福建南安市某鞋服有限公司内组织工人生产“耐克”品牌运动鞋。

2014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查获“耐克”品牌186型运动鞋2000双、A003型运动鞋300双(计价值人民币69万元)。

经鉴定,被查获的涉案运动鞋均为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福建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测,被查获的“耐克”186型运动鞋符合产品标准合格品要求;

A003型运动鞋不符合产品标准合格品要求(不符合项目,耐折性能)。

2014年7月12日,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在被告人王某甲的举报并协助下,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陈军工(因犯危险驾驶罪,已被判刑)。

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福建南安市某鞋服有限公司预交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预交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福建南安市某鞋服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代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鉴定证明、证明,抽样笔录及照片,福建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扣押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南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南安市某鞋服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被告单位福建南安市某鞋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为企业获取利润,组织该公司员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对被告人王某甲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具有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对被告人王某甲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福建南安市某鞋服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甲均预交罚金,对被告人王某甲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福建南安市某鞋服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耐克”品牌186型运动鞋2000双、A003型运动鞋300双,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黄生全审 判 员  周远红人民陪审员  王秋霞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许祥鑫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