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肇要法刑初字第391号
案件名称陈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肇要法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072,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高要市金利镇无名五金厂经营者,家住高要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

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刑诉(2014)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乔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在高要市金利镇东坝村委会土名“黄田头”处租赁了一平房,在明智未获得“GMT”和“皇冠”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无名加工厂里生产假冒的“GMT”、“皇冠”品牌地弹簧,并将生产出来的假冒的“GMT”、“皇冠”品牌地弹簧搬到无名加工厂附近的靠山边的一平房仓库处储存。

2014年7月16日,公安人员在仓库内查处假冒的“GMT”品牌地弹簧396个、假冒的“皇冠”品牌地弹簧112个,以及大量标识有“GMT”、“皇冠”商标标识的纸皮箱、说明书、合格证、包装袋、面板等材料。

经高要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GMT”、“皇冠”地弹簧成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9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关于请求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说明材料,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属实,提出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地弹簧尚未在市场上销售,犯罪情节较轻,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

对于随案移送的假冒的“GMT”品牌地弹簧396个、假冒的“皇冠”品牌地弹簧112个,以及大量标识有“GMT”、“皇冠”商标标识的纸皮箱、说明书、合格证、包装袋、面板等材料,属于假冒原材料和产品,均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由于上述物品暂存放在公安机关,待本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被告人陈某认为其患有××,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犯下严重的过错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身体患病及法律意识淡薄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不能成为其犯罪后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

故对被告人陈某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某认为其正努力改造、反省、忏悔,知道自己以前所做的一切已经触犯国家的法律,犯下了严重的过错的辩解意见,经查,该辩解意见属于被告人陈某的悔罪表现,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的“GMT”品牌地弹簧396个、假冒的“皇冠”品牌地弹簧112个,以及大量标识有“GMT”、“皇冠”商标标识的纸皮箱、说明书、合格证、包装袋、面板等材料,予以没收、销毁,由于上述物品暂存放在公安机关,待本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晓成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嘉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