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四川诚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易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余学荣,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诚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易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届满前,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诚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易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