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民三初字第54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伙卿,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是阳东县塘坪镇乐家商场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叶发展,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志坚,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伙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汪伙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