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91号原告: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西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9730-9。
法定代表人:张化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小平。
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亮。
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小平、方亮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两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